宣布时间:2000-07-08 09:05:00 责任编辑: 国家认监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产品质量的监视治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は恼叩恼比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运动,必需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由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则定;可是,建设工程使用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装备,属于前款划定的产品规模的,适用本规则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设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制度,严酷实验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响应的审核步伐。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遵照本规则定肩负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榨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榨取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榨取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勉励推行科学的质量治理要领,接纳先进的科学手艺,勉励企业产品质量抵达并且凌驾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治理先进和产品质量抵达国际先进水平、效果显著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增强对产品质量事情的统筹妄想和组织向导,指导、催促生产者、销售者增强产品质量治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分依法接纳步伐,阻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包管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主管天下产品质量羁系事情。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产品质量羁系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羁系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产品质量羁系事情。执法对产品质量的监视部分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事情职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容隐、纵容外地区、本系统爆发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容隐、纵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认真人的执法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揭发。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为揭发人保密,并凭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划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倾轧非外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及格产品进入外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视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磨练及格,不得以缺乏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工业产品,必需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需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 清静的要求。榨取生产、销售不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四条 国家凭证国际通用的质量治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系统认证制度。企业凭证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系统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揭晓企业质量系统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手艺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凭证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揭晓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记。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验以抽查为主要方法的监视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耗者、有关组织反应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举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制品客栈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视抽查事情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妄想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视抽查。执法对产品质量的监视检查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国家监视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视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凭证监视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举行磨练。磨练抽取样品的数目不得凌驾磨练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磨练用度。监视抽查所需磨练用度凭证国务院划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磨练的效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磨练效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视部分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举行的产品质量监视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遵照本规则定举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缺乏格的,由实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予以通告;通告后经复查仍缺乏格的,责令休业,限期整理;整理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缺乏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视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遵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划定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凭证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运动的场合实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认真人和其他有关职员视察、相识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生产、销售运动有关的情形;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条约、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凭证以为不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质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凭证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对涉嫌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划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必需具备响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授权的部分审核及格后,方可肩负产品质量磨练事情。执法、行政规则对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磨练、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需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保存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认证机构必需依法凭证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磨练效果或者认证证实。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划定瞄准许使用认证标记的产品举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切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记的,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作废其使用认证标记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耗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盘问;向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诉,接受申诉的部分应当认真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は恼呷ㄒ娴纳缁嶙橹梢跃拖恼叻从Φ牟分柿课侍饨ㄒ橛泄夭糠秩险娲χ贸头,支持消耗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应当按期宣布其监视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态通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磨练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举行监制、监销等方法加入产品谋划运动。 |